“口頭解雇”也好,變相裁員也罷,都是用人單位濫用用工自主權的體現。究其原因,是一些用人單位缺乏法治觀念和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釋放出堅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違反法律、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終會得不償失。
據《工人日報》11月6日報道,一醫院員工廖某因領導口頭稱要將其開除而賭氣離崗,后被解雇,法院認定廖某構成曠工。另一起案例中,某公司領導口頭告知員工王某“不用來了”,隨后關閉其工作系統權限,并解除勞動關系,被判構成違法解雇。
都是因用人單位“口頭解雇”引發糾紛,兩起案例的判決結果卻不同。法院闡明,員工廖某所經歷的“口頭解雇”并沒有實質性的解雇行為。而王某案中,單位關閉其工作系統權限,使其無法正常工作,此時“口頭解雇”便成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實際行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通過這樣的案例,法院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畫紅線、明底線,表明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支持,對侵害勞動者權益、違法解雇行為堅決說“不”。案例也提醒勞動者應理性維權,依法履行勞動法律規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權利,但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的處罰體系中是較為嚴重的措施,它直接影響員工的就業權和經濟利益,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其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比如,不能隨意解雇孕期、患職業病等特殊勞動者,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將其解雇,須證明對其經過了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在程序限制上,須履行通知工會并聽取意見等法定程序,等等。
然而,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錯誤地把用工自主權理解成“隨意決定權”“絕對話語權”,類似上述案例“一言不合”就“口頭解雇”的現象并不少見。有的企業管理者一句“你被辭退了”,就任性啟動“開人”程序;有的在微信工作群里發一句“明天不用來了”,便將員工“踢”出群聊,視為解雇。這樣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漠視和侵犯,同時也存在法律風險,在缺乏正當理由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單純的口頭、微信通知并不具備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將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用人單位任性解除勞動合同玩起新花樣、新套路,違法行為更具隱蔽性、迷惑性。有的單位口頭“開人”并不明說,而是用“回去休息”“先暫停工作”等模糊表述;有的用人單位玩起各種“勸退”,“變著法兒讓你走”,比如,突然關閉員工工作溝通渠道、考勤權限,不合理調崗,或者采取增加工作難度、孤立等方式,逼迫員工“主動”離職。這樣的行為實為變相裁員,打的是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算盤。而對勞動者來說,則容易產生困惑和誤解,陷入“曠工”的不利情況,給維權帶來障礙。
“口頭解雇”也好,變相裁員也罷,都是用人單位濫用用工自主權的體現。究其原因,是一些用人單位缺乏法治觀念和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有的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本身不完善甚至不合規,在調崗、解雇等事項上把法律規定、法定程序當擺設。有的用人單位利用一些勞動者不懂法、不識套路,或者敢怒不敢言的心態,在違法邊緣僥幸試探。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釋放出堅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違反法律、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終會得不償失。
與此同時,勞動者要增強法律素養,遵守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如遇不合理解雇,注意保留好打卡、工作溝通等相關證據,理性溝通,依法行事。
應當看到,當前一些地方存在勞動者維權成本高、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低的情況。對于個別用人單位挑戰勞動法律法規、濫用用工自主權的行為,相關部門要強化企業用工監管,對明知故犯、屢犯不改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通過“法治體檢”等方式為企業合法合規用工提供指導。同時,加強普法宣傳,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支持和幫助勞動者敢于維權、有效維權。
期待各方協力,切實推動勞動者權益保障網越織越密,和諧勞動關系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