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簡單以消費者的不滿意、差評扣減勞動報酬”“不得制定損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據11月8日《工人日報》報道,這些直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痛點的規定,出自日前正式施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決定》,這部地方性法規為深圳約170萬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撐起了法治“保護傘”,也為平臺經濟的規范健康發展注入了法治動力。
近年來,平臺經濟蓬勃發展,同時也產生一系列新型勞動關系問題。其中,勞動關系認定與平臺算法治理,是備受關注的兩個領域。深圳此次立法,直面現實中的復雜性,進行了精準規制。
比如,為厘清復雜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治框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時間自由、可服務于多個平臺、接受算法自動化管理等新特征,使傳統的“雇主—雇員”邊界變得模糊,給勞動者帶來維權困境。上述立法采取彈性分類處理方式,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明確要求訂立勞動合同;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這一廣闊的中間地帶,要求企業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權利義務。這種靈活性規范實質上是對現實用工形態的法律追認與引導,構建了一個從勞動關系到非勞動關系的梯度保障體系。
再如,直面技術發展帶來的新挑戰,為平臺算法劃定了規則紅線。某種角度看,算法是一個“看不見的管理者”,其不透明、不公開的運行機制,容易引發各類權益摩擦。“被算法驅使、被差評困擾”等是不少勞動者現實處境的寫照。“不得簡單以消費者的不滿意、差評扣減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報酬”,這一條規定直擊痛點,旨在防止勞動者因不可控因素或惡意差評而蒙受損失;“不得制定損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是將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置于算法效率之上,體現了鮮明的人本價值導向。
與此同時,上述法規要求企業在制定或修訂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要“充分聽取工會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這將勞動關系的協商協調機制延伸到了數字時代的技術領域。“算法協商”制度探索,賦予了勞動者對自身工作規則的知情權和話語權。
深圳的探索為我們處理技術創新與勞動保障、促進平臺經濟與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關系,提供了有益啟示。作為地方性法規,其具體成效仍有待實踐檢驗。法律的善意要轉化為勞動者的獲得感,需要持續努力。比如,在細化配套標準、建立數字化監管與舉報機制、簡化社保參保流程等方面持續完善,讓勞動者的維權既“有門”也“省事”。
新就業形態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對其進行規范和引導是一個持續探索的過程,既要鼓勵創新,也要守住底線。我們期待深圳的實踐能夠取得良好效果,為更多地方的制度完善提供寶貴經驗,讓法治之光溫暖更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