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滬深交易所分別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聯合發布通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交易所債券回購業務。
為了深化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交易所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通知稱,符合《公告》要求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債券現券交易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開展交易所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


通知所稱債券回購業務,是指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業務(以下簡稱“協議回購”)、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業務(以下簡稱“三方回購”),以及在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作為逆回購方融出資金。
根據通知,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渠道開展交易所債券回購業務的,賬戶、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應當按照交易所和中國結算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相關規則辦理。
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在參與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前,與其委托的證券公司簽署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在參與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前,應當簽署相應的回購交易主協議等文件。在參與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前,還應當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備案。
為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債券回購業務提供結算服務的結算參與人,應當遵守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回購結算風險的管理,對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結算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中國結算報告。
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參與人、結算參與人參與交易所債券回購業務的交易、登記、結算等相關行為進行監測,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對違規行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校對:姚遠